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6-05-12

(iii) 以租赁物业的方式,本集团可透过翻新旧有物业加快增值业务之发展,从而建 立优质项目营运的基准,预期将对本集团未来跨区域项目发展带来正面影响. 本集团的翻新物业长期位处稳定的地点,对本集团有利;

及(iv) 本集团预期将已装修的物业重新租予本集团的客户.有关租赁已装修物业之个 别协议期限将不会超过租赁协议 (经补充协议补充) 的期限.个别协议的较长期 限可使本集团拥有更稳定的收入来源及更具灵活性. -

4 - 在考虑类似性质的租赁物业协议之期限是否符合正常商业惯例时,嘉林资本有限公 司已识别出联交所上市公司所订立期限超过三年、涉及物业租赁、且其用途为商业 及办公室用途的交易.此外,嘉林资本有限公司亦已审阅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订立 的与租赁协议 (经补充协议补充) 性质类似的物业租赁协议 ( 「可资比较协议」 ) .可资 比较协议年期为三年以上. 经考虑上文所述,嘉林资本有限公司确认租赁协议 (经补充协议补充) 的期限将超过 三年,属必须且合乎业内物业租赁的一般处理方法. V. 上市规则涵义 中电国际信息服务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於本公司约33.67%已发行股本中拥有间接权益.因此,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而中电国际信息服务为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联系人,因而根鲜泄嬖蛭竟局亓耸.因此,租赁协议 (经补充协议所补充)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之关连交易.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之公告所披露,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 日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期间的租赁协议项下租赁 (即持续关连交易) (於订立补 充协议前) ,相关租赁协议的年度上限分别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零一 九年十一月十日止期间为人民币15,600,000元、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零 二零年十一月十日止期间为人民币17,500,000元以及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期间为人民币12,700,000元.该等年度上限将继续适用於 上述期间,上述期间的交易将须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 度审阅规定. 应用於本集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

本集团 (作为承租人) 将租赁於本集团合并财务状况表 中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因此,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情况 下,租赁协议项下租赁 (经补充协议所补充) 的延长期限为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而非持续关连交易) . -

5 - 由於按照使用权资产估计价值的基准,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租赁协议 (经补 充协议所补充) 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不超过5%,故租赁协议 (经补 充协议所补充)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租赁协议 (经补充协议所补充)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或更优商业条款进行.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租赁协议 (经补充协议所补充)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就批准 (其中包括) 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举 行的董事会会议上,王秋菊女士及向群雄先生因其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任职而就批准以上事宜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 外,概无董事於上述事宜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VI.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致力於成为中国领先的产业资源共享平台,以全生命周期园区智能管理系统 为基础,提供适合的科技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招商、运营整体解决方案,为各类 创新企业提供理想的办公、科研、生产场所和服务. 深圳智谷为本公司间接持有60%股权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数码通讯业务、数码通 讯产品、声频设备、计算机、电子设备及部件销售以及提供技术保养、孵化、业务 管理及投资谘询服务. VII. 有关中电国际信息服务之资料 中电国际信息服务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其主要从事软件、电子设备、通讯产品及消费性电子产品销售.其亦提供物业开发 及谘询、酒店管理、进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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