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6-06-19 |
「本公司」 指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债务担保协议」 指宏华投资、宏华控股、江苏宏C鼎、江苏海洋及上海海洋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订立的关於境内债务及境外债务的担保协议;
「境内债务」 指境内债务清偿协议项下江苏海洋对宏华投资所负现有债务;
「境内债务清偿协议」 指宏华投资与江苏海洋和上海海洋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订立的债务清偿协议;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批准该等交易;
「海洋板块股权出售事项」 指江苏海洋协议、上海海洋协议、FSP及泰科公司协议以及Prime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FSP 公司」 指FSP LNG B.V.,一家根衫挤勺⒉岢闪⒌挠邢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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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释义「FSP 及泰科公司协议」 指宏华控股与上海海洋就出售宏华控股於FSP 公司的25%股权及於泰科公司的70%股权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宏华控股」 指宏华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宏华投资」 指宏华(中 国) 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独立董事委员会,由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委员会的成立为就该等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推荐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或 「嘉 林资本」 指嘉林资本有限公司,根と捌诨跆趵纱邮碌6类 (就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乃为就该等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出意见而获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
「江苏海洋」 指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 苏) 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江苏海洋协议」 指四川宏华与江苏宏C鼎就出售江苏海洋的51%股权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的产权交易合同;
「江苏宏C鼎」 指江苏宏C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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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释义「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LNG」 指Liquefied Natural Gas,即液化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
「主板」 指联交所营运的股票市场,不包括GEM;
「南京航智」 指南京航智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夥) ,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合夥企业;
「海洋板块」 指江苏海洋、上海海洋连同本公司於Prime公司、FSP公司及泰科公司的间接权益;
「境外债务」 指境外债务清偿协议项下泰科公司对宏华控股所负现有债务;
「境外债务清偿协议」 指宏华控股与泰科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订立的债务清偿协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Prime 公司」 指Prime FSP, LLC,一家根拦勺⒉岢闪⒂邢薰;
「Prime 协议」 指宏华投资与上海海洋就出售宏华投资於Prime公司的30%股权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的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