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6-07-06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股价预案 的议案》 ,具体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的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 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 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价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停止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后, 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前次未实施稳定股价的主体继续予以实施. 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应当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7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第(3)项约定实施中存在冲突时,以本项约定为准.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2)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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