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7-06 |
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本项 约定为准.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8 (1)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 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但不超过 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 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 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 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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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责任.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 将促使该新聘任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