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8-13 |
8 ― 动稳定,故工业园之使用率维持低水平.另外,本集团须每年就工业园支付庞大维修费及法 定税项.董事认为,建议出售事项乃变现本公司投资、解除重大资金限制及节省未来开支之 良机. 鉴於上述者,董事认为正式合约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之利益. 出售事项所得款项之拟定用途 建议出售事项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在扣除建议出售事项应占之开支后,将约为123,000,000港元.该等所得款项净额预期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建议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 完成时,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因此,目标公司之财务资料将於完成后不再 於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入账. 本集团预期录得未经审核建议出售事项之收益约31,000,000港元,乃参考以下各项计算:(i) 建议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123,000,000港元;
(ii)目标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之 资产净值 (不包括出售贷款) 约92,000,000港元. 本集团之余下业务 本集团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经销、经销个人电脑产品及生产电子产品业务.於进行建议出售 事项后,本集团将继续从事现有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鲜泄嬖虻 14.07条建议出售事项之适用比率超过25%但低於75%,建议出售事项 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故根鲜泄嬖虻14章,须遵守申报及公布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概无股东於建议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倘本公司就批准建议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 会,并无股东须放弃投票. 根鲜泄嬖虻14.44条,股东书面批准建议出售事项可获接纳以代替举行本公司股东大 会.控股股东刘先生及其联系人士 (实益拥有本公司219,721,529股股份权益,占本公司於本 ―
9 ― 公布日期已发行股本约50.25%) 已向本公司表示彼等并不反对给予对建议出售事项之书面批 准.因此,有关书面批准 (倘正式签署) 将以书面方式获接纳以代替批准建议出售事项之股东 大会.因此,将不会举行股东大会批准建议出售事项. 由於订约方应於备忘录签署日期起计60个工作天内签订正式合约,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 建议 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将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相关涵义. 「第一笔订金」 指 人民币 5,000,000元,即买方须於签署备忘录时以现金支付予卖 方或其代名人之订金及部份对价款项 「第二笔订金」 指 人民币 20,000,000元,即买方须於签署正式合约时以现金支付予 卖方或其代名人之订金及部份对价款项 「先科技术」 指 先科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 资附属公司,其中一名卖方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工作天」 指 香港银行於其一般营业时间内於香港正常开门营业之日子 (不包 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及於上午十时正悬挂或维持悬挂八号或以 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 「黑色」 暴雨警告信号之任何日子) 「本公司」 指Daiwa Associate Holdings Limited (台和商事控股有限公司*) , 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1037) 「完成」 指 建议出售事项完成 ―
10 ― 「完成日期」 指 所有条件经已达成后之第5日之日期,於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 正式合约日期起之155日,惟买方及买方双方同意押后该日期则 除外 「条件」 指 正式合约所载之先决条件 「对价」 指 建议出售事项之对价为数人民币100,000,000元 「台和中国」 指Daiwa 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