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6-08-15 |
2012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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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前言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镇江市城市建 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之委托,按 照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之约定,指派闵建君律 师、 童国军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
2012 年度第二期
10 亿元中期票 据(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票据 或 本期票据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以下简称 《银行法》 ) 、 《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 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 、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 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 自律规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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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声明
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 以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二、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票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 用.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票据申报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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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票据的目的使用,非经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