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6-08-15

同时本所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

8 律师经适当核查后未发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 误导性陈述.

五、本次发行票据的信用评级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票据所 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票据债项信用级别为 AA,主体信 用级别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具有本次发行票据的信用评级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票据的信 用评级符合《管理办法》 、 《业务指引》等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票据的承销 发行人本次发行票据的主承销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后认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法人,并符合《管理办法》 、 《业务 指引》及《中介服务规则》等文件对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要 求,具备本次发行票据的主承销商资格;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之间签署 的承销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七、本次发行票据的其他中介机构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票据的审计机 构,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票据的发行人律师.本所律师 经适当核查后认为: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中坚 汇律师事务所依法具备从事本次发行票据相应业务的主体资格, 符合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

9 《管理办法》 、 《中介服务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八、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经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现拥有的主要资产系 发行人合法取得,且权属清楚明晰,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

九、发行人的债权、债务 经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条款完备,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未发现对本次发行票据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债权、债务事项;

本所律师亦未发现公司因环境保护、产品 质量、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十、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

(一)经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 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经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本次发行票据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遵守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未出现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

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

10 有独资公司,具有发行本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票据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 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票据提前

2 个工作 日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票据符合《管理办法》 、 《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合规性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 、 《业务指引》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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