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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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于

1994 年5月23 日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1994]

8 号文件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两千万,出资人为镇江市建设委员 会,并依法进行了验资和工商登记. 根据镇江市财政局

2000 年1月30 日文件和工商登记资料记载, 发行人注册资本于

2000 年增至人民币二亿元,并依法进行了验资和 变更登记.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2006]7 号文件,发行人的出资人 由镇江市建设委员会变更为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并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镇国资产[2006]

50 号文的批复和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发行人注册资本于

2006 年增至 人民币十亿元,并依法进行了验资和变更登记.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2009]33 号文件和镇江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镇国资[2009]59 号文件, 镇江市城市建设投 资公司更名为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为有限公 司(国有独资) ,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12 月28 日 核发的注册号为

32110000000213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十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祝瑞洪,住所位于镇江市檀山路

8 号A座,已通过列年年检.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 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从事营业执照规 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发行人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本次发行票据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

2011 年4月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会 议就本次发行票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同意申请 发行不超过

20 亿元的中期票据,期限

5 年.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1 年4月28 日出 具 《关于同意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发行中期票据的 批复》 (镇国资产[2011]18 号) ,同意公司申报发行总额不超过

20 亿 元的中期票据. 发行人就包括本期票据在内的

20 亿元中期票据发行事宜,已经 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于

2012 年2月16 日获得 《接受注册通知书》 (中市协注[2012]MTN10 号) .发行人已于

2012 年3月完成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本期票据系根据该《接受注册通 知书》之规定的第二期发行.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按照《管理办法》和《业务 指引》的要求,履行或正在履行本次发行票据的申报工作,其已经获 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按照《注册规则》和《接受注册通知书》 要求,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票据需提前

2 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备案.

三、本次发行票据的合规性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律(2012)第096 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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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票据拟募集资金

10 亿元, 其中

6 亿元用于发行人子公司镇江市西津渡文化旅游有限责任 公司西津渡-民国文化旅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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