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6-08-20

1 ― SDPR-2018-013001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 省 金融 工 作办 公室中国人 民银行 济南分 行 鲁财工〔2018〕5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 担保机构: 为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切 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微企 文件 ―

2 ― 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8 年3月20 日―3―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 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 长的意见》 (鲁政发〔2015〕14号) 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 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 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 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是现 已委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财政资金、利息收入和 资金运营收益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登记注册、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划型标准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在 山东省境内设立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 ―

4 ― 担保机构. 第五条 代偿补偿资金按照"扶小微、广覆盖、分层次、可 持续"的总体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 监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牵头,以各 地政府为主导,推进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建立共同合作的 代偿补偿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代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金 融办负责管理.其中: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绩效评价 等工作;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微企业代偿补偿项目的确认、审 核等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机构的合规性审核. 第七条 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开设在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 户的管理运营、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日常运营管 理等工作. 第八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与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担 保机构的合作,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都 应列入代偿补偿资金合作范围.

第二章 补偿对象 第九条 担保机构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满 足以下条件: ―

5 ―

(一)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及 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且在拟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融 资担保项目担保期间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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