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6-08-20

8 ― 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规定用途,所得收 益用于补充代偿补偿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要加强对代 偿补偿资金的监管,并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中小企业局、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 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 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代偿情况、追 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获得代偿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 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 受财政、地方金融监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骗取、套 取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令第427号)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9―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4月20日. ―

10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3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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