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6-08-20 |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 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并且不得以业务评审费咨询费等变向提高担保费率.
(五)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担保机构. 第十条 代偿补偿项目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7年8月9日之后开展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 务,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二)单户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
(四)被担保企业不得担任融资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 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第三章 代偿风险分担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比例.当符合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担 ―
6 ― 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 50%及以上、35% (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担 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 25%、20%、15%、 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第四章 补偿程序及审核 第十二条 代偿补偿资金申报.纳入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代 偿后,可向托管机构进行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担保机构应提交以 下申请材料:
(一)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书.
(二)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
(三)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
(四)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代偿补偿资金审核.托管机构对担保机构报送的 代偿项目进行初审,审核代偿补偿条件及额度,拟定代偿补偿比 例及金额,并结合托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出具审核意见,每 年末汇总形成代偿补偿方案后提交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复 审.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代偿补 偿方案进行统一确认,托管机构收到省财政厅批复后,于5个工 ―
7 ― 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担保机构,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 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追偿.托管机构应积极会同合作银行、担保 机构,对发生代偿的资金本息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 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 专户.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增中小微企 业贷款担保项目,担保机构应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托管机 构通过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向省中小企业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 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 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省财政厅、省中 小企业局认定后予以核销.托管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将核销情况 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八条 担保业务实现目标.托管机构应积极为中小微企 业提供服务,到2018年底和2019年底,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 围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分别达到代偿补偿资金的5倍和8倍 以上. 第十九条 管理费提取.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委托管理 费,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资金本金的0.5%,用于弥补代偿补 偿资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托管机构不得将代偿补偿资金 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