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8-30 |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万军、邓文胜、王子冬、王天锡对该项关联交易在本次董事 会召开之前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向控股股东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 经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以经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和谊评报字 〔2014〕第11010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后的评估价值 8,049.20 万元为交 易价格,向东塑集团出售位于沧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面积为 55604.89 平方米 的土地使用权和四栋面积分别为 12983.35 平方米、17935.1 平方米、7170 平方 米和
7170 平方米的在建房屋建筑物,是基于公司未来在高新区的总体布局,同 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而作出的.该项交易将促使公司现金回流,减少资金 占用,节约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 要.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相关资质,估价方法符合规定,估价结论 合理.本次交易遵循了 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
7 了本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8,049.20 万元的价格向东塑集团出售位于沧州高新 技术开发区内的面积为 55604.8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四栋面积分别为 12983.35 平方米、17935.1 平方米、7170 平方米和
7170 平方米的在建房屋建筑 物.
八、备查文件
1、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