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6-10-23 |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股份,应立即将本补充通函连同 随附的经修订代理人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补充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补充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称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在香港以 「中州证券」 名义开展业务) (股票代号:01375) 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之股东通函之补充通函 建议委任非执行董事;
及 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本补充通函应与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之通函一并阅读.有关本公司将於2015年10月12日 (星 期一)上午9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 厦17楼大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 「临时股东大会」 ) (或其一切续会)之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载 於本补充通函第6至8页.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应与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之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一并 阅读. 本补充通函随附适用於临时股东大会的经修订代理委托书,该表格亦刊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网站.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会议,务请尽快将随附的经修订代理委托书按其印列的指示填妥 并交回.H股股东应交回经修订代理委托书至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内资股股东应交回经修订代理委托书至本公司於 中国的总办事处,且须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临时股东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或指 定进行投票表决时间24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并交回经修订代理委托书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 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C i C 页次 董事会函件.1 建议委任非执行董事.2 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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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称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在香港以 「中州证券」 名义开展业务) (股票代号:01375) 执行董事: 菅明军先生 (董事长) 周小全先生 非执行董事: 王立新先生 张强先生 张笑齐先生 于泽阳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苑德军先生 袁志伟先生 宁金成先生 中国注册办事处: 中国 河南省郑州市 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10号 中国总部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 河南省郑州市 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10号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 金钟汇中心18楼 敬启者: 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之股东通函之补充通函 建议委任非执行董事;
及 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绪言 本补充通函应与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之通函 ( 「该通函」 ) 一并阅读.该通 函载有 (其中包括) 有关建议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建议变更经营围及建议修订公 司章程的决议案的资料.本补充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 有关建议委任非执行董事之新增决议案之资料.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