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6-11-02

23 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23 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要全面、 审慎分析收购 公司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影响,说明收购方案的合法性、必要性、 可行性. 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 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八、原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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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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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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