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6-11-02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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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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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九、原公司章程第
78 条规定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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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原公司章程第
113 条规定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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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十八)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