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6-11-19 |
1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单独或合 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全部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2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 《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轮船 、 公司 )公 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股票来源为在激励对象行 权时,由招商轮船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计划首次授予计 划将向激励对象授予 52,222,000 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 0.861%;
当生效条件达成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规 定行权价格与时间分批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后所获得的公司股票 可依法自由流通.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 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领导、执行责任的人员) 、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管理和技术骨干, 共计不超过
120 人,约占
2017 年底公司总人数的 3.5%.
四、首次授予计划中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3.92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 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所涉及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将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公司在发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3 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五、本计划各次授予计划下的行权有效期为
7 年;
在授予日后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股票期权将被锁定, 不得行权;
锁定期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 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 (满两周年) 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34% 若未达成任何一期的生效业绩条件, 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生效, 由公司注销.
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生效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1)第一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2.0%,较2017 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