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6-11-27 |
待合资公司按面值向中成国 际糖业发行及配发新合资公司股份后,本公司有条件同 意购买及中成国际糖业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合资公司股 份 「合资公司」 指 正乐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由中成国际糖业全资拥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若干 资料以供载入本通函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各方」 指 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四年牙买加供货及服务协议之订约 各方, 「订约方」 指彼等当中任何一方 释义C5C「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项目公司」 指 泛加勒比糖业有限公司,一间於牙买加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由合资公司全资拥有及其将 於合资完成后为一间70%附属公司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中非技术」 指 中非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正达」 指 正达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根⑹舸ε旱悍⒉岢 立之有限公司,并为一间合资公司,目前由正川有限公 司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中非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及中成国际糖 业分别持有其65%、25%及10%权益,作为於贝宁成立 贝宁项目公司之实体,以从事乙醇生化燃料业务及相关 产品之买卖 除另有说明外,於本通函内美元兑港元之汇率为1.00美元兑7.80港元,仅供说明用途.有关 汇率不应被视为任何金额已经、可以或可能按有关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之声明. 董事会函件C6CHUA LIEN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华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69) 执行董事: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汤建国先生 (主席) 香港 韩宏先生 九龙 胡野碧先生 旺角 亚皆老街113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25楼2513A室 郑柳博士 于吉瑞先生 注册办事处: 李晓伟女士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South Church Stree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British West Indies 敬启者: 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之修订 1.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之公布及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之通函,内容有关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供货及服务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 易以及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布及 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之通函,内容有关牙买加糖业项目之合资协议.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C7C鉴於合资协议之普通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举行之合资股东特别大会 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於本通函日期,合资完成并未进行而将会於 以下持续关连交易获独立股东於持续关连交易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发生.项目公司 於合资完成后将成为本公司之70%附属公司,故其将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 市规则) .为实现资源之拟定协同效应,董事会批准项目公司之设备及原材料及服务将 由中非技术提供. 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中非技术与项目公司订立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四年牙买加供 货及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