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6-11-28 |
2016 年12 月31 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60 亿元) ;
(2)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 30%以上的被投资公 司购买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工程承包、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和服务、物资采购 服务及其他杂项及相关服务(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 人民币
45 亿元) ;
(3)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 30%以上的被投资公 司供应煤炭和服务(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20 亿元) ;
签署了《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 . 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5 年11 月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关联交易公告》 .同时,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 求,本公司聘请了中投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财务评估,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委员会亦 出具了独立意见.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述框架协议属于关联交易,须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也不计入计算投票表决总票数. 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对协议酌情修改,并在达成一致后签署该协议,并 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其他必须的程序和手续.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