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6-12-18

2014 年9月29 日,原告宋沃伦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被告武汉首汽与被 告海航思福(北京)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 被告海航思福(北京)之间所签的落款日期为

2011 年1月11 日股权转让协议, 并依法判令被告武汉首汽协助将原为被告持有的武汉首汽的 90%的股权过户至 原告名下,同时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原告宋沃伦 原为武汉首汽的控股股东, 因涉嫌刑事犯罪于

2011 年5月12 日被北京市昌平区 公安局采取刑事措施,后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刑满释 放, 发现其持有武汉首汽的 90%的股权已经通过一份由原告宋沃伦签署的落款日 期为

2011 年1月11 日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给海航思福(北京) ,原告宋沃伦后核 实该转让协议是

2011 年12 月29 日,宋沃伦在看守所中,辩护人以办理刑事案 件需要,为其争取从轻处罚而签署的空白协议,且签署时并无将股权转让给海航 思福(北京)的内容,该份协议中只有转让方处为宋沃伦亲笔签名,所以宋沃伦 并无转让武汉首汽 90%股权的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 在答辩期间被告武汉首汽与被告海航思福(北京)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 年12 月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

03537 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 出的异议.2015 年2月2日,因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 江岸民商初字第

03537 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 武汉首汽与上诉人海航思福 (北京) 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 年3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5 鄂武汉中立终字第

00060 号 《湖 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 裁定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4) 鄂江岸民商初字第

03537 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并移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案件正在朝阳区法院审理过程之中. 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1-6 目录释义9

第一节 基本情况

12

一、公司基本情况.12

二、股票挂牌情况.13

三、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15

五、报告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

61

六、有关机构.63

第二节 公司业务

66

一、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66

二、主要服务的业务流程及商业模式.66

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72

四、业务情况.76

五、商业模式.84

六、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市场规模、公司在行业中所处地位、监 管情况、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特有风险

85

七、收入占 10%以上子公司的业务情况

94

第三节 公司治理

96

一、最近两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 行情况.96

二、董事会对现有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与评估

98

三、公司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违法违规及受处 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1-7 罚情况.99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 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

101

五、同业竞争情况.103

六、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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