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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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8 年11 月28 日第19 号(总第

348 号) 目录【市政府、市府办文件】 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 号)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

2018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珠府〔2018〕88 号)13)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第二次取消

69 项证明事项的决定 (珠府〔2018〕93 号)18)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的通知 (珠府函〔2018〕475 号)26)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8〕283 号)32) 【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40) -

2 -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 号 《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

2018 年10 月27 日经九届市政府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

2018 年11 月18 日 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 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 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 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协调、监督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 保护管理.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 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

3 -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和管理,以及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文 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 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专家咨询制度.保护 名录、保护规划等保护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以下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做好宣 传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村民或者居民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

(三) 对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进行统计, 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制止违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并及时 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各级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并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用于申报、普查、测量、认定、维护与修缮、基础设施 和居住环境改善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信息管理和查 询系统,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等形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市、区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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