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1-26 |
已经建设并产生较大破坏性影响的,应当按 -
8 - 照村镇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村镇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 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 权人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按照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 原则给予异地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对自愿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具体补偿和奖励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区、镇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村民或者居民生产 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民或者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居住,依法参 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推 进历史文化资源与旅游、教育、音乐、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 第三十一条 区、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独资、控股、参股、出租等方 式参与历史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