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7-02-22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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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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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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