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7-02-22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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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上述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除上述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12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