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7-04-03 |
(2)中铁工及其附属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率 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 中铁工及其附属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财务公司归还贷款的, 财务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 并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将中铁工及其附属 公司应还财务公司的贷款与中铁工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进行抵销;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铁工及其附属公司自财务公司获得 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 3.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将按中铁工及其附属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中铁 工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实现交易款 项的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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