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4-05 |
600179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公司 )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黑化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贵所《股权分置改革 工作备忘录(第14 号) 》的要求,我公司就黑化股份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一、黑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简要情况
1、黑化股份以流通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根据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6 股的转增股份,相 当于每
10 股流通股获送 3.54 股股份. 实施上述对价安排后,黑化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流通 权,转为流通股.
2、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序号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 (股) 可上市 流通时间 可上市流 通股份 (股) 承诺的 限售条件
1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200,311,133
2007 年6月23 日02上海锦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0,597
2007 年6月23 日03上海灵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000,000
2007 年6月23 日04耿国华 5,050,000
2007 年6月23 日0注125上海金轮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16,600,000
2007 年6月23 日16,600,000
6 上海御开商贸有限公司 2,000,000
2007 年6月23 日2,000,000
7 青岛丽派木业有限公司 1,600,000
2007 年6月23 日1,600,000
8 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098,270
2007 年6月23 日1,098,270
9 工装自控工程(无锡)有限公司 460,000
2007 年6月23 日460,000
10 于广谦 350,000
2007 年6月23 日350,000 注2注1: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黑化集团 )承诺其持有的黑化股份非流通股 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 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在上述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的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 之十. 股权分置改革后, 上海锦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灵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耿国华 通过司法拍卖获得部分黑化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上述三家股东履行黑化集团在股权 分置改革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注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黑化股份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在 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股权分置改革后,原股东沂南县隆泰资产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御开商贸有限公司 司法拍卖其持有的
200 万股黑化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长春谦海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注销,其持有的
35 万股黑化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由其股东于广谦持有.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的实施情况 黑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无追加对价安排.
4、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 黑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
2006 年6月12 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 年6月20 日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2006 年6月23 日正式复牌.
二、黑化股份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黑化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共同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中有关持股锁定期、限售条件和 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