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7-04-08

2761、GB

2762、GB 2763和GB 2992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检验方法 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将样品 置于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 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 味, 用温开水漱口, 品尝滋味, 检查其有无异物. 滋味与气味 具有相应原料经加工后应有的香味,无异味,无臭味 状态产品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4.4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安全指标 项目要求 检验方法 氰化物 a (以HCN 计)/(mg/L) ≤

20 GB 5009.36 铅(以Pb 计)/(mg/L) ≤ 0.25 GB 5009.12 锡b(以 Sn 计)/(mg/L) ≤

150 GB 5009.16 项目要求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 2.0 GB 5009.5 脂肪(g/100g) ≥ 1.5 GB 5009.6 T/ASX XX-XXXX

4 脲酶试验 c 阴性 GB /T 5009.183 商业无菌 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GB 4789.26 注:1. a 仅限于以杏仁为原料的饮料;

b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饮料;

c 仅限于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 2.脲酶试验和商业无菌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按照JJF 1070的规定检验.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蛋白质、商业无菌、净含量. 6.2 型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可以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 6.3 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班次或同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 为一个检验批,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00ml样品进 行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2 检验结果中商业无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T/ASX XX-XXXX

5 6.4.3 检验结果中除商业无菌指标外, 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 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取样对 不符合项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 7.1 标签、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等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储运图 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无 破漏.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应轻装、轻卸.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防蝇、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 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7.4.2 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 7.5 产品召回 按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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