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4-12 |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前,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 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制,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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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 如下:
(一)依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