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7-05-07

一、因特殊原因须以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作为交 易价格之参考依,该项交易应先提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

其嗣后有交易条件变更时,亦同.

二、交易金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者,应请二家以上之专业 估价者估价.

三、专业估价者之估价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资产之 估价结果均高於交易金额,或处分资产之估价结果均低 於交易金额外,应洽请会计师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 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 审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号规定办理,并对差异原因及交易 价格之允当性表示具体意见:

(一)估价结果与交易金额差距达交易金额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二)二家以上专业估价者之估价结果差距达交易金额 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专业估价者出具报告日期与契约成立日期不得逾三个 月.但如其适用同一期公告现值且未逾六个月者,得由 原专业估价者出具意见书.

五、本公司系经法院拍卖程式取得或处分资产者,得以法院 所出具之证明文件替代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第9条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投资处理程式

一、评估及作业程式 本公司长、短期有价证券之购买与出售,悉依本公司长 短期投资办法作业办理. 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办法 文件编号 CI-1002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页次 1-5 CI-1002-16.doc

二、交易条件及授权额度之决定程式

(一)於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为之有价证券 买卖,应由负责单位依市场行情研判决定之,其 金额在新台币参仟万元(含)以下者依核决权限办 法办理;

其金额超过新台币参仟万元者,须提报 董事会并同时提出长、短期有价证券未实现利益 或损失分析报告,俟董事会通过后始得为之.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为之有价证 券买卖(国内债券型基金除外),应於事实发生日 前取具标的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 之财务报表作为评估交易价格之参考,考量其每 股净值、获利能力及未来发展潜力等,其金额在 新台币参仟万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长核可并於事 后最近一次董事会中提会报备,同时提出长、短 期有价证券未实现利益或损失分析报告;

其金额 超过新台币参仟万元者,另须提董事会通过后始 得为之.

(三)国内债券型基金之买卖,其金额在新台币一亿元 以下者由董事长核准,其金额超过新台币一亿元 者,须提董事会通过后始得为之.

(四)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依所订处理程式或其他法 律规定应经董事会通过者,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 有纪录或书面声明,公司并应将董事异议资料送 各监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设置独立董事者,依 规定将取得或处分资产交易提报董事会讨论时, 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 对之意见与理由列入会议纪录.

三、执行单位 本公司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时,应依前项核决权限呈 核后,由财会单位负责执行.

四、取得专家意见

(一)本公司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 三亿元以上者,应於事实发生日前洽请会计师就 交易价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会计师若需采用专 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办法 文件编号 CI-1002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页次 1-6 CI-1002-16.doc 家报告者,应依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审 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号规定办理: 1. 取得或处分非於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营业处 所买卖之有价证券. 2. 取得或处分私募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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