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7-05-07

(二)本公司若系经法院拍卖程式取得或处分资产者,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证明文件替代估价报告或会计 师意见. 第10 条 本公司与关系人取得或处分资产,除依第七条取得不动产 处理程式办理相关决议程式及评估交易条件合理性等事项 外,交易金额达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者,亦应依第八 条规定取得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前项交易金额之计算,应依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 定办理. 判断交易对象是否为关系人时,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并 应考虑实质关系. 第11 条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或与关 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外之其他资产且交 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

十、总资产百分之十或 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除买卖国内公债、附买回、卖回条件 之债券、申购或买回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之货币市场基 金外,应将下列资料,提交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后, 始得签订交易契约及支付款项:

一、取得或处分资产之目的、必要性及预计效益.

二、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

三、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依第十二条及 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预定交易条件合理性之相关资料.

四、关系人原取得日期及价格、交易对象及其与公司和关 系人之关系等事项.

五、预计订约月份开始之未来一年各月份现金收支预测 表,并评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资金运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条规定取得之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 计师意见.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条件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办法 文件编号 CI-1002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页次 1-7 CI-1002-16.doc 前项交易金额之计算,应依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且所称一年内系以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日为基准,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办法规定提交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 认部分免再计入. 本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百已发行股 份或资本总额之子公司彼此间从事下列交易,董事会得依 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授权董事长依核决权限表规定先行决 行,事后再提报最近期之董事会追认:

一、取得或处分供营业使用之设备或其使用权资产.

二、取得或处分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使用权资产. 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独立 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於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第12 条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应按下列方 法评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关系人交易价格加计必要资金利息及买方依法应负 担之成本.所称必要资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购入资产 年度所借款项之加权平均利率为准设算之,惟其不得 高於财政部公布之非金融业最高借款利率.

二、关系人如曾以该标的物向金融机构设定抵押借款者, 金融机构对该标的物之贷放评估总值,惟金融机构对 该标的物之实际贷放累计值应达贷放评估总值之七成 以上及贷放期间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机构与交易之 一方互为关系人者,不适用之. 合并购买或租赁同一标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 屋分别按前项所列任一方法评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依第一项及 第二项规定评估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成本,并应洽请会 计师复核及表示具体意见.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应依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不适用前三项规定: 1. 关系人系因继承 或赠与而取得不 动产或其使用权 资产. 2. 关系人订约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时间距本交易 订约日已逾五年. 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办法 文件编号 CI-1002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页次 1-8 CI-1002-16.doc 3. 与关系人签订合建契约,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请 关系人兴建不动产而取得不动产. 4. 本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发行股份或资本总额之子公司彼此间,取得供营业使用 之不动产使用权资产. 第13 条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依前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评 估结果均较交易价格为低时,应依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但 如因下列情形,并提出客观证叭【卟欢ㄒ倒兰壅 与会计师之具体合理性意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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