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7-05-07
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办法 文件编号 CI-1002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页次 1-1 CI-1002-16.

doc 第1条为保障投资、落实资讯公开,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应依本 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本办法系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有关 规定订定. 第3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之适用围如下:

一、有价证券:包含股票、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表张 基金之有价证券、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受益证券 及资产基础证券等场短期投资.

二、不动产(含土地、房屋及建筑、投资性不动产、土地使用 权、营建业之存货)及设备

三、会员证.

四、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特许权等无 形资产.

五、使用权资产.

六、金融机构之债权(含应收款项、买汇贴现及放款、催收 款项).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 产.

九、其他重要资产. 第4条本办法定义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价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 价格、汇率、价格或费率指数、信用评等或信用指数、或 其他变数所衍生之远期契约、选择权契约、期货契约、杠 杆保证金契约、交换契约,上述契约之组合,或嵌入衍生 性商品之组合式契约或结构型商品等.所称之远期契约, 不含保险契约、履约契约、售后服务契约、长期租赁契约 及长期进(销)货契约.

二、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 产:指依企业并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机构合并 法或其他法律进行合并、分割或收购而取得或处分之资 产,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三规定发行新股受让 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受让)者.

三、关系人、子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 定认定之. 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办法 文件编号 CI-1002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页次 1-2 CI-1002-16.doc

四、专业估价者:指不动产估价师或其他依法律得从事不动 产、其他固定资产估价业务者.

五、事实发生日: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成交日、过 户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金 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属需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 者,以上开日期或接获主管机关核准之日孰前者为准.

六、大陆地区投资:指依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在大陆地区 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规定从事之大陆投资.

七、以投资为专业者:指依法律规定设立,并受当地金融主 管机关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票券金 融公司、信托业、经营自营或承销业务之证券商、经营 自营业务之期货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 事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八、证券交易所:国内证券交易所,指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

外国证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组织且受该国证 券主管机关管理之证券交易市场.

九、证券商营业处所:国内证券商营业处所,指依证券商营 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商专设柜台进行 交易之处所;

外国证券商营业处所,指受外国证券主管 机关管理且得经营证券业务之金融机构营业处所. 第5条投资非供营业用不动产及其使用权资产或有价证券额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个别取得上述资产之额度订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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