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7-05-09

1、原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原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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