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7-05-09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123-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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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123-1 号致: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称 《试点指导 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 上交所 )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 露工作指引》 (以下称 《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 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 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

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 、 《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四川乐山和邦化工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和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704 号)和上交所《关 于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上证发字 [2012]23 号)批准,公司股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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