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05-09 |
(九)条的规定. 3. 公司于
2019 年5月2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
公司 监事会于
2019 年5月20 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于2019 年5月20 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均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二)条及第三部分第
(十)条的 规定. 4. 公司于
2019 年5月21 日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四川和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以及《四川和邦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上述披露内容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十)条的规定.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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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 ,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 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9 年5月28 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但尚需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