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7-05-15

46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48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49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49 4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指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的

2012 年成 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企业债券 . 本次发行: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期债券在中国境内的 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 作的《2012 年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而制作的《2012 年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 书摘要》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2011 年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 中心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债权代理协议》 :指《2011 年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企 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债权代理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销商: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 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的《2010 年成都新城西城 市投资经营中心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签署的《2010 年成

5 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企业债券承销团协议》 .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约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 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 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 款项. 三峡担保/担保人:指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改委: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

2012 年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企业 债券的投资者.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日或休 息日) .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 .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551 号文件 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 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台大道

20 号 法定代表人:汤云龙

6 联系人:谢尚国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东路

36 号 联系

电话:028-

82749666、028-86201229 传真:028-

82729235、028-82747595 邮政编码:61113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刘宸宇、史超、张涛、陈佳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六号国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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