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7-05-15 |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对中国铝业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进一步 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或其执 行,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司的规范运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中国铝业已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体 系.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执行相关 制度,并通过事前把关、事后审阅 的方式确认相关披露文件合法合 规.详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9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详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
2016 年度中国铝业及相关 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1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对控股股东的限售承诺和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有违 背承诺事项
1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
2016 年度中国铝业未发生 该等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