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7-05-15 |
2016 年度中国铝业未发生 该等情况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6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经核查,
2016 年度中国铝业未发生 该等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中 国铝业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财务管理 制度,确保该等制度严格有效的实 施18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中 国铝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相关人 员的行为规则,防止相关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19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 中国铝业遵守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的程序使用 募集资金
20 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中国 铝业不存在对合并范围以外的单位 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 构对中国铝业自2016年1月1 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审查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国铝业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中国铝业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