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5-21 |
(b) 各个别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需在协议双方公平商议的基础上,以若干市场参考价 为标准厘定交易价格,以确保交易价格对於余下碧桂园集团而言,不逊於独立 第三方给予余下碧桂园集团的交易价格;
(c) 为确保碧桂园服务集团提供的价格属公平合理,且不逊於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提 供者,余下碧桂园集团之相关成员公司须参考至少三项与独立第三方通过招标 进行,而服务及数量相似的其他同期交易,并定期回顾碧桂园服务集团提供的 价格是否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有严重偏离 (超过10%之差异将被视作重大差异) ;
(d) 余下碧桂园集团之相关成员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如未发生类似服务的同期交 易,则应参考政府规定的相关指导价或同等规模竞争对手与其独立第三方进行 类似交易的价格,与碧桂园服务集团进行定价磋商;
及(e) 碧桂园服务集团收取的价格与独立第三方收取的价格如有任何重大差异,则应 对碧桂园服务集团应收取的价格作相应调整. 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碧桂园服务集团是中国内地领先的物业管理公司,业务亦覆盖面广,主要从事物业 管理服务及增值服务.碧桂园服务集团藉其所需专业知识、优质服务及具竞争力的 价格,成为余下碧桂园集团经常的服务供应商.透过订立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及协销 顾问及其他服务框架协议,余下碧桂园集团将可选择享用碧桂园服务集团的服务.
7 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及协销顾问及其他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在本集团内 部进行一段长时间.该等交易在余下碧桂园集团及碧桂园服务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 过程中进行,预期於上市日后继续.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及协销顾问及其他服务框架 协议规管该等交易,订立该等持续交易之个别协议为提供灵活性,并为遵守上市规 则第14A章提供行政便利性.鉴於碧桂园服务集团在中国物业管理领域拥有巩固及 丰富的经验,董事会相信,就提供该等服务之效率或可靠性而言,继续委聘碧桂园 服务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协销顾问及其他服务有益於余下碧桂园集团的业务.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及协销顾问及其他服务框架协 议各自於余下碧桂园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其条款属公 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分拆完成后,碧桂园服务已成为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杨惠妍女士间接持 有的30%受控公司.因此,碧桂园服务为杨惠妍女士之联系人,故亦为本公司之关 连人士.因此,根鲜泄嬖虻14A章,余下碧桂园集团与碧桂园服务集团之间的 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物业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最高年度上限的一个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 高於0.1%但全部低於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核 及公告的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需获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协销顾问及其他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最高年度上限的一个或以上适用 百分比率高於0.1%但全部低於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 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需获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i)杨惠妍女士为碧桂园服务之控股股东,及(ii)杨国强先生、杨志成先生、杨子 莹女士及陈先生均为杨惠妍女士之联系人,该等董事已就批准物业服务框架协 议及协销顾问及其他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 票,以避免任何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