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7-05-21

三、 在第一款所指之开标预定日期及时间内,将召集澳门保安部事务局为开标而 成立的委员会各成员,目的是进行开标及检查《招标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 五款及第六款所要求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 在开标会议中,将决定标书为获接纳、获有条件接纳或不获接纳;

为此,投标 人或其合法代表应出席开标会议,以便解释投标文件内可能出现之疑问或在需 要时提出声明异议.

五、 投标人或其合法代表可参阅投标文件,但倘若出现授权的情况,则须递交本 《招标方案》第三条第二款 h) 项所指的授权文件后方可参阅投标文件. 第七条:口头出价

一、 在开标会议中,倘不同投标人建议的总价格相同,且此价格较其他建议的价格 为低,将立即在该等投标人或其合法代表中进行口头出价.

二、 按各标书编号次序以最小者开始,由投标人或其合法代表口头出价,每一次口 头出价之差额不得少於建议单价之 0.1%(倘每月建议单价之 0.1%低於 MOP$10.00,则以MOP$10.00 计算).

三、 倘投标人或其合法代表没有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将因此失去口头出价之权 利. 第八条:声明异议

一、 若进行招标时某些步骤遗漏或出现不当情事,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自获悉此事之 日起计十(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澳门保安部事务局局长提出声明异议.

二、 投标人或其合法代表在开标会议期间,可就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声明异议,有关 程序按

7 月6日第 63/85/M 号法令第二十五条及续后条文进行. 第九条:标书的非行政部分审批 独一款:澳门保安部事务局行政管理厅将本招标档案送往甄选委员会,以取得技 术意见.倘有关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将向其他合资格或有能力的实体呈交 本招标档案,以便选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最为有利的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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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十条:判给考虑因素 标书在符合服务要求之条件下,评核标准及其所占之比重:

一、 符合服务要求 (25%);

二、 价格 (50%);

三、 服务之工作人员数目,工作分配方式 (15%);

四、 过往曾提供相关类型之服务经验 (10%). 第十一条:判给权利

一、 当透过甄选委员会给予意见而得出的结论显示,即使标书建议的价格较高,但 由於提供的服务较符合本局要求,或有其他更有利的条件,而对澳门特别行政 区有更大利益时,判给实体得不判给予建议最低价的投标人.

二、 当怀疑所有投标人之间串通或全部标书都因建议价格异常、质量不达标或其他 原因而不符合要求时,判给实体得作出不判给的决定.

三、 当全部标书或最理想标书之建议价格大幅超出预算价格,或预算拨款情况不理 想,判给实体得作出部分判给或不判给的决定.

四、 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判给实体得作出不判给决定. 第十二条:临时担保

一、 临时担保是作为保证投标人准确且依时履行因提交投标书而承担之义务,金额 为MOP$45,000.00(澳门币肆万伍仟元整).

二、 上款之临时担保,投标人须按第三条第二款 a)项之方式递交.

三、 判给实体作出判给并在被判给人签署书面合同后,将向未获判给之投标人无息 退回临时担保或解除其银行担保之责任.

四、 对於被判给人,临时担保在递交确定担保后退回.

五、 倘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临时担保将收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但经适当确认存 在不可抗力/不可归责於投标人之原因除外: a) 当投标人在其标书开启后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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