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5-21 |
b) 当被判给人没有按下条规定递交确定担保. 第十三条:确定担保
一、 确定担保相等於获判给服务总价百分之四(4%).
二、 被判给人须於接获澳门保安部事务局判给通知后八天内递交确定担保.
三、 被判给人须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担保 (有关银行担保不得附条件或受终止性期限 约束,参考附件二)递交确定担保.
6 /
13 第十四条:理解 独一款:本《招标方案》的理解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采购指引 本公开招标适用财政局「政府采购优先使用澳门产品和服务的指引」:
一、 若物品/服务出现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澳门产品」和「澳门服务」;
二、 当「澳门产品」或「澳门服务」的价格高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制造的产品/服务的 最低价格时,亦视为价格得分相同,但以价格相差幅度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为限;
三、 「澳门产品」是指: a) 获经济局发出工业准照的商业企业主,声明其产品为准予经营业务围内於 澳门制造的产品;
b) 获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商业企业主,声明其产品为澳门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
四、 「澳门服务」是指「澳门企业」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的服务,「澳门企业」是 指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的自由职业人士及商业企业: a) 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b) 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 民拥有.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独一款:本《招标方案》未有明文规定者,下列法例适用於本公开招标: a)
7 月6日第 63/85/M 号法令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关於取得资产及劳务之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