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7-07-1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发行 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需的主体 资格. 2.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立信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 法律意见书 3-3-1-10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主营业务、 控制权、 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之 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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