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07-16 |
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 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 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比较、互联网检 索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 法律意见书 3-3-1-6 财产的资产状况和配套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 运作情况;
与发行人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 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参加了保荐机构 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就本所 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 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
经查验,该等书面答复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档;
查验了 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并就发 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属状况向商标局进行了查档,登录商标局网站进行了检索;
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登录有关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了检索,并前往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 构进行了查询访谈.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 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3. 对于出具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 (包括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等) 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这些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确信该等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本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的依据. 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部业 务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律师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 意见书》 进行了讨论复核,并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 善. 法律意见书 3-3-1-7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董事会通知、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等会议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决 议.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决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 3. 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