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8-01
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9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3月30日(2017 ) 浙0108民初4205号 余梦罗、 徐文杰: 本院对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 被告余梦罗、 徐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 币96134.3元, 并支付违约金 (以代偿款96134.3元为基 数, 从2017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二、 被告余梦罗、 徐文 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300元.

三、 被告余梦罗、 徐 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 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 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537号 田园玲、 姚雷雷: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 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田园玲、 姚雷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87.22元并 支付违约金 (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213.5 元;

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12087.22元为基数按 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 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 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535号 梅永海、 伍小燕: 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 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梅永海、 伍小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643.76元并支付违 约金 (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4439.2元;

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68643.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 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568号 郑绪坤: 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 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08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 告郑绪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 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796.23元并支付违约金 (其中 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8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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