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8-01 |
2017 ) 浙0108民初5320号 徐自发: 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 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6242号 夏庆龙: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夏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4112.69元及违约金 179.79元, 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以4112.69元为基数, 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
二、 被告夏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 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069号 倪璨璨、 俞存建: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 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倪璨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3875.56元并支付违 约金 (其中至2017年8月31日违约金计10199.21元;
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63875.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
二、 被告倪璨璨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 告费650元.
三、 被告俞存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 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 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 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071号 刘建霞、 史建军: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 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刘建霞、 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352.57元 并支付违约金 (其中至
2017 年8月31 日违约金计 16228.92元;
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72352.57元 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二、 被 告刘建霞、 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 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 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