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8-01 |
自2017年9月1 日起以代偿款8796.2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 实际履行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3389号 汤锦萍: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汤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2675.20元及违约金 1173.3元, 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以12675.20元为基数, 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571号 李红波、 李元康、 谢亚娟: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 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 被告李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4396.55元及违 约金16398.9元;
二、 被告李元康、 谢亚娟对上述应付款项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 力.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740号 浙江天荣鑫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对杭州龙鼎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 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048号 耿良友: 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 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058号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对浙 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 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08 民初 5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 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 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 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