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8-01 |
2017 ) 浙0108民初5755号 郭后余、 孙玲霞: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 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郭后余、 孙玲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9120.68元 并支付违约金 (其中至
2017 年9月25 日违约金计 14707.31元;
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代偿款59120.68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二、 被告郭后余、 孙玲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 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 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567号 黄强、 崔露艳: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 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黄强、 崔露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537.15元 并支付违约金 (其中至
2017 年8月31 日违约金计 2496.3元;
自2017年9月1日起以代偿款18537.15元为 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二、 被告 黄强、 崔露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 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裁 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 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 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8民初5645号 单钱君、 方倩: 本院对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 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
2017 ) 浙0108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单钱君、 方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664.62元 并支付违约金 (其中至
2017 年7月31 日违约金计 10512.6元;
自2017年8月1日起以代偿款27664.62元 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二、 被 告单钱君、 方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