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7-08-21 |
131 二十
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二十
六、备查文件
133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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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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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汇利A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6 额和汇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