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7-09-09

陪审团的使用则导致法院判决的可预测性相对较低.同时 ,律师的收费制度也对诉讼的 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一方面导致了诉讼周期和成本的高昂 ;

但另一方面 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在诉讼的高成本和延迟等压力下交易的可能 ,成本与收益的衡量 ,成 为推动 ADR 的主要理念之一.这也为纠纷解决的市场化提供了契机. 第四 ,美国的诉讼本质上被视为私人的事情 ,即使它实现了重要的社会功能 , 公共政 策得到执行的最佳方式是通过私人提起民事案件的形式显现 . 〔3 〕 这样 ,诉讼中彻底的 当事人主义与 ADR 所倡导的当事人参与、 处分和个人选择及风险承担的原理实质上如出 一辙 ,二者在实践中的相互融合也就不足为怪了. 最后 ,美国人的实用主义哲学理念 ,使得他们不会长久地为某些传统的或经典的普遍 主义原理所困扰 ,当实践中的问题和需要与最初设定的目标及既有的原则理念发生冲突 的时候 ,实践的努力往往总能冲破理念的束缚开拓出新的道路.最明显的例证就是诉辩 交易的广泛应用.美国的法院附设或司法 ADR 最为发达 ,这主要是适应了法院功能转移 的需要 ,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司法功能的延伸.与此同时 ,自治性的民间和社区、 社团 ADR 也有着极强的生命力、 发挥着重要影响. 〔4 〕

(二) 德国 德国与美国形成鲜明对照 ,既没有出现明显的诉讼爆炸 ,也没有形成司法 ADR 的热 ・

0 3 ・ 《比较法研究》

2003 年第

4 期〔2 〕 〔3 〕 〔4 〕 关于美国 ADR 的发展及其理念的介绍及分析 ,参见范愉 :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第95 页以下.并参见 : [美]I・ R・ 麦克尼尔 : 《新社会契约论》 ,雷喜宁、 潘勤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美]P・ 诺内特、 P・ 塞尔兹 尼克 :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张志铭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

朱景文、 斯图尔特・ 马考利 : 关于比较 法社会学的对话 ,载 《比较法研究》

1998 年第

1 期. 前引史蒂文・ 苏本、 玛格瑞特・ 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第226 页. 参见[美]史蒂文・ 苏本、 玛格瑞特・ 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第一章 ,蔡彦敏、 徐卉译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

汤 维建 :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

一、 美国民事诉讼法律文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潮.作为欧洲大陆最富理性的国家 ,德国的司法制度、 诉讼程序乃至整个纠纷解决机制都 是经过精心设计而建构而成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德国人总是及时通 过修改法律、 特别是民事程序法来对其制度体系进行调整.德国 ADR 的发展受到以下几 个因素的影响 : 首先 ,德国宪法把诉讼权利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国家始终注意充分投入并合理 配置司法资源 ,以保障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在德国 ,法官和律师的人数与人口的比例相 对适当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均由法律确定 ,并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和诉讼保险制 度 ,诉讼成本问题得到了较合理的控制.尽管围绕司法资源的供求矛盾和对小额诉讼的 限制曾引起不少争议 ,但却有效避免了供求失衡的恶化. 其次 ,德国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较强 ,从制度程序的设计和实际效果上看 ,更符合 效益原则 ,并且不断围绕加强效率和便利诉讼的方向进行程序法的改革.因此 ,在德国 , 民事诉讼程序运作比较正常 ,当事人诉讼相对便利 ,也并未出现美国式的 诉讼爆炸 以 及严重积案的后果.同时 ,德国法官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促成和解的义务(相当于法院 调解) ,调解与判决相互协调 ,当事人在诉讼中既不会因调解延迟诉讼 ,也并不会失去和解 的机会. 第三 ,尽管德国人也同样热衷于 为权利而斗争 且是非分明 ,但由于德国是一个成文 法国家 ,并且是由职业法官进行审判 ,因此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较美国的民事诉 讼强得多.同时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由于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诉讼活动理性程度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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