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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比较法研究》
2003 年第
4 期〔8 〕 〔9 〕 〔 10〕 〔 11〕 〔 12〕 〔 13〕 前引季卫东 : 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述评 . 参见注
7 引书 ,第225 页以下关于日本现代 ADR 情况的介绍. 参见季卫东 : 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述评 ,载 《人民法院报》
2001 年11 月5日. 转引自小岛武司 : 《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 ,陈刚等译 ,第181 页注 ①.日本的这一思维方式对美国的某 些类型的 ADR 也曾发生过重要影响 ,例如小型审判. 详细分析参见注
7 引书
第二章 ,有关日本调停制度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调解制度与日本的调停制度 基本相同. 由联邦司法部部长提出的 《民事诉讼改革法案》 于2002 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为提高案件的和解结案率 ,改革 法案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了 预备仲裁听审程序 .该程序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法官尽可能早地在诉讼的初期将和 解提议提供给当事人 ,以避免用裁判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 ,并减少案件的上诉率.另外 ,为了增加法庭与当 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 ,改革法案规定法官必须命令当事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参见齐树洁、 黄斌 : 德国民事司 法改革的新动向 , 《人民法院报》
2002 年10 月22 日.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归结为四点 :对法律利用的扩大 ;
促进对程序阶段的参与 ;
整体协调 ;
程序平等. 〔 14〕 而太 田胜造教授所做的实证调查表明 ,法律在 ADR 中的作用存在三种不同模式 : (1) 强调法律 作为纠纷解决标准的 ADR 模式 ,广泛适用于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中心、 房屋建筑纠纷中央 审查委员会、 公共污染协调委员会和产品责任中心.(2) 以人情作为弥补与现实之间差距 的工具 ,但法律仍为主要标准的 ADR 模式 ,适用于健康生活国家中心和首都东京的受害 消费者救援委员会.(3) 由调解员针对案件自由裁量 ,在公正基础上做出解决.法院的民 事调停和东京第二律师协会的仲裁中心采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