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7-10-02
论唐、五代所见的 一田二主 与永佃权 ? 杨际平 内容提要: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 一田两主 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 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

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 但随着研究的 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 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 一 田二主 租佃契实例. 后周广顺三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 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 唐、五代 一田二主 与 永佃权 实例的出现,并 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 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 关键词:唐 五代 契约租佃制 一田二主 户部营田务 永佃权 [作者简介] 杨际平,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厦门,361005,

邮箱:yjp@ xmu? edu? cn.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整理及其与汉文契约的比较研究 (批准号:14ZDB030)阶段性 成果之一. ① 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修订版(人民出版社1988 年第1 版),第70 页;

赵 德馨主编,吴量恺等著《中国经济通史・明代卷》,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16 页;

赵德馨主编,陈锋、张建民、任放著《中 国经济通史・清代卷》,第746―748 页;

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地主制经济论― ― ―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

2005 年版,第438―441 页;

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7 年版,第143 页. ②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所见的吐蕃文租佃契约有

3 件,西夏文租佃契约有

10 件,回鹘文租佃契约有

13 件,再加上宋、元与明前 期(弘治年间以前)的汉文租佃契式、契约,合计共约

30 余件. ③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71 页. ④ 赵德馨主编,陈锋、张建民、任放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卷》,第746 页. ⑤ 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卷》,第143 页. 学者曾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 一田两主 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到清代和民国时期 已蔓延全国,在若干地区甚至成为主要的租佃制度和土地制度.① 就当时所见资料与研究水平而言, 此论无疑言之成理,持之有故. 明中叶以前,保存下来的方志不多,似未见永佃权与 一田二主 的明 确记载. 宋、辽、西夏、金、元至明前期保存下来的租佃契约虽有一些,但数量不多,且多为回鹘文、吐蕃 文、西夏文等少数民族文字,②其中并未见永佃权与 一田二主 的直接资料. 吐蕃、回鹘、党项等少数民 族都以畜牧业为主,土地租佃关系不发达,也不大可能率先出现永佃权与 一田二主 租佃关系. 关于永佃权与 一田二主 的渊源,人们常认为始于宋代. 杨国桢指出: 永佃权的最初出现,我 国史学界普遍认为早在宋代,但目前尚缺乏确切的资料可资证实. 可以肯定的是,明代中叶,永佃权 已经流行于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并在契约形式上固定下来. ③ 陈锋等指出: 宋代就已经有了永佃 权的萌芽. ④王毓铨指出: 佃权的出现,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可追溯到宋 代. 宋代在屯田和学田中,都出现了占佃者和耕种者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占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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