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7-10-02 |
立价交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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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典卖己物'
,'
甲乙相传,皆随价得佃'
,久而久之,这些官田在转佃中演变为私田,这正是官田民田化 的途径 ,⑤亦即认为永佃权率先出现于官田的民田化过程. 限于明清断代经济史的体例,陈锋、王・5・毓铨等都未曾详论宋代永佃权和一田二主的产生过程. 漆侠认为: 占佃权、使用权的转让,在宋代 什么时候开始的,还不大清楚,但至迟在北宋年间即已存在 ,并引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知吉州徐 常的奏疏为证,指出: 明清时代的田骨和田皮,田底权和田面权等的区分,乃是渊源于宋,是在宋代 封建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 就目前接触到的材料看,似乎在宋以前还没有出现这种 情况. 弄清这一历史渊源,对于了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演变是极有好处的. ① 近年来,有关宋代永佃权与一田二主现象的专题论文渐多,②但仍罕见将其追溯到唐、五代时期 的研究.③ 在漆侠《宋代经济史》初版之时,所见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确实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宋以前 出现过永佃权与一田二主现象的资料,故其所言很谨慎,也很精准. 但随着大量以唐前期为主的土 地租佃契约文书在新疆吐鲁番一带相继出土并刊布,这一结论应做出相应修改.
一、吐鲁番出土中唐之初契约文书所见 一田二主 租佃契
1959 年至
1975 年,新疆博物馆文物考古队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县阿斯塔那古墓群和哈 拉和卓古墓群进行十多次系统发掘,先后发掘清理了晋―唐代墓葬近
400 座.
1981 年至
1991 年,以 墓葬的年代为序,其所出汉文文书的录文先后分
10 册出版. 其中,出土有租佃契
120 多件(含残片, 其中
100 件地租形态较清楚),其数量之多,不仅前所未有,而且为现已发现的宋、辽、金、元,乃至明 前期(弘治以前)出土的租佃契约总数的
3 倍以上. 其中,吐鲁番阿斯塔那
37 号墓地出土的朱进明 转租土地契,我以为就是最早明确反映 一田二主 情况的租佃契约. 原契无标题,文书整理组拟名 为《唐二年曹忠敏租田契》,④并录文如下: 高渠部田一段廿九亩,内壹拾陆亩旧主王v 东渠 西渠 南申屠祀 北渠 二年九月八日,曹忠敏于知田朱进明处租取b 思廉等上件地. 进明先于b廉等边散于人处租 得,今不亲营种,遂转租与前件人. 每亩交用小麦 壹 (斗),租取上件地来年佃种. 如到种田之日不得 地佃者,一仰朱明知当,不干曹敏事. 段内更有别 人追理地子,并不干佃地人之 事.两共平章,获 指为记. 谨录契白 如前. 麦主田主 朱进明年c 保人琳年五十八 ・
6 ・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8 年第
3 期①②③④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 年出版,第221―223 页. 参见[日]高桥芳郎《宋代官田的 立价交佃 和 一田二主制 》,刘俊文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 海古籍出版社
1995 年版,第55―74 页;
戴建国《宋代的民田典卖与 一田两主制 》,《历史研究》2011 年第
6 期. 周子良在《永佃权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现代法学》2002 年第
2 期) 一文中将永佃权的渊源追溯到隋唐,指出: 据 《宋会要辑稿》记载,宋孝宗乾道年间,资州'
属县有营田,自隋唐以来,人户请佃为业,虽名营田,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